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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比特币交易平台目前在中国是非法的

怎么退出imtoken钱包 2023-01-18 12:41:39

「区块链」比特币交易平台在当前中国是非法的

比特币(BitCoin)的概念最早由中本聪在 2008 年提出,是一种由开源 P2P 软件生成的电子货币。比特币不是由特定的货币机构发行的,它是通过特定算法的大量计算产生的,并使用由整个 P2P 网络中的许多节点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和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

2013年8月19日,德国成为第一个承认比特币合法“货币”地位的国家。2013年10月29日,“世界上第一台”比特币ATM在加拿大温哥华开业。比特币现在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比特币在中国的发展也异常火爆。根据一些网站的计算,中国已经是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市场。中国某交易平台单日交易量可超亿元。一个比特币被解雇了。近1600元。淘宝上的许多商家、百度的加速音乐服务以及一些线下实体店已经开始接受比特币计价的支付。

比特币交易是匿名的,交易只反映比特币钱包地址和一串随机的单词和数字,没有可以识别个人的信息。正是因为这个特性,以及它可以实现的跨境、跨平台特性,它才成为了贿赂、洗钱、资产转移到境外、赌博等非法活动的绝佳渠道。因此,美国等一些承认比特币合法性的国家也加强了对比特币交易的监管。2013年10月,美国“丝绸之路”网站因涉嫌洗钱而被关闭。网站所有者罗斯·乌布赖特(Ross Ulbright)乌布利希)被捕。

「区块链」比特币交易平台在当前中国是非法的

在中国,没有任何主管部门对比特币做出明确表态,导致其在现实中的疯狂无序发展。一些网站利用比特币公然从事赌博、外汇交易等非法活动。还有一些网站使用比特币进行非法筹款或筹款诈骗。2013年10月26日,在香港注册的GBL比特币交易平台网站关闭,相关经营者消失。该平台此前曾吸引大量投资者投资“比特币”。

当前国内比特币交易乱象亟待清理整顿。这样的清理整顿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一、比特币的“交易”和“流通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该法第1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的机构也是独一无二的,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场上印制、销售代币券代替人民币。” 比特币实际上具有“代币”功能,进行比特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商家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查处。

二、比特币的“交易”和“流通使用”违反《外汇条例》

《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外汇是指下列可以用于国际结算的外币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 ETC。”​​。第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不得外币结算。” 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擅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卖买卖外汇、非法大量引进、出售外汇的,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数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特币作为很多国家认可的国际支付方式,理应受到监管。对从事比特币交易和使用的网站和商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特币作为很多国家认可的国际支付方式,理应受到监管。对从事比特币交易和使用的网站和商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特币作为很多国家认可的国际支付方式,理应受到监管。对从事比特币交易和使用的网站和商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查处。

三、比特币不是中国法律法规定义的“虚拟货币”

许多比特币交易平台声称按照中国的“虚拟货币”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这是错误的。文化部、商务部在200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网络游戏经营企业发行和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游戏用户使用法币直接或间接按一定比例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游戏运营公司提供的服务器中的虚拟兑换工具,以特定的数字单位。” 《通知》还明确了“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家比特币交易所能够也不能获得这样的行政许可。

四、比特币交易平台违反《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电信管理规定,构成“非法经营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是本法规定的增值电信服务业务之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通过备案程序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比特币交易平台收取“交易费”或“提款费”或从事“相关广告业务”,是“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通过备案程序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比特币交易平台收取“交易费”或“提款费”或从事“相关广告业务”,是“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通过备案程序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比特币交易平台收取“交易费”或“提款费”或从事“相关广告业务”,是“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比特币交易平台收取“交易费”或“取款费”或从事“相关广告业务”,是“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比特币交易平台收取“交易费”或“取款费”或从事“相关广告业务”,是“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比特币交易平台均未获得且不大可能获得《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部分网站甚至未进行备案。该行为依法构成“非法经营”,应依法予以查处。

五、利用比特币从事赌博、洗钱、贿赂、集资诈骗等违法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比特币的“价值功能”和“使用功能”使其成为犯罪行为的“客体要素”,针对比特币的相关犯罪行为不应置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

没有人可以肯定地说比特币的未来会是什么。但是,在中国目前“外汇不能自由流通和兑换”的金融管理体制下,再加上腐败犯罪和经济犯罪的高发,寻求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合法性是不可能的。交易平台是迟早的事情。但事情来得越早越好。如果拖延,更多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必然倒闭,更多的“投资者”将血本无归,大量相关经营者将因“非法经营罪”被查处,以平息民愤。”、“非法集资罪”和“集资诈骗罪”等。

如果有关部门认为这些比特币交易平台是合法的中国比特币交易网站,也应该做出明确表态,给相关平台的经营者一个“护身符”,避免日后“跌倒”。

(本文转载自:雷腾律师新浪博客,2013年11月6日首发)

「区块链」比特币交易平台在当前中国是非法的

后记:文章发表后,很多网友提供了一些非常专业的意见,非常感谢。这些观点对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大致归纳如下:

一、比特币是“代币票”吗

支持者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认定购物卡性质的函》中界定的“代币券”的四要素,即:一是有一定金额;二是无限期使用或有一定金额。产品的使用期限,即具有一定的时间跨度;三是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使用流通,可以购买不特定的商品;四是匿名中国比特币交易网站,不挂失。比特币符合上述特点,应被认定为“代币票”。

反对者认为“代币优惠券”应该印出来,比特币是网络生成的,没有印出来的东西。

二、比特币是“外汇”吗

支持者认为:比特币在一些国家已经被承认为“货币”,所以与中国相比,只有人民币是法定货币,比特币应该被承认为以外币表示的“外汇资产”。

反对者认为,外汇法规中没有定义外币,比特币不能被视为“外汇”。

但对于部分交易平台利用比特币从事人民币与其他外币(如美元)的外汇交易的违法性基本没有争议。

三、是不是文化部发文中的“虚拟货币”

有人在文化部下发的文件中坚称比特币是“虚拟货币”。事实上,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是文化部下发文件中的“虚拟货币”,那么相关业务必须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现有的交易平台不可能获得这样的牌照,而且肯定是违法的。

四、违反《电信条例》争议不大

广泛的争议和讨论将为未来的相关立法带来非常有益的参考,这对于中国法律的完善是一件好事。欢迎您继续发表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