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imtoken钱包怎么充值usdt > 《四、完善网络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四、完善网络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imtoken钱包怎么充值usdt 2023-04-06 06:08:28

一、前言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网络安全形势日益复杂严峻。互联网应该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网络空间法治是网络安全的重要保障。有法可依是依法治网的前提。目前,我国网络安全法律资源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进程,不能满足公众健全法制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网络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网络安全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出建议,以期进一步推动我国网络安全立法进程。

《二、互联网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二、网络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一)互联网法律制度的概念》

(一)网络法制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类似法律(文件)的所有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1]。网络法律体系是由规范与网络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网络法律体系要全面、结构合理、内部协调。它既要有具体的职能和作用,又要体现国家治理网络空间的意志,确保网络法律与其他法律部门协调一致,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以确保网络法的全面运作。

网络法律制度是由网络法律规范的特殊性决定的。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网络法不同于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传统法律。网络空间秩序。一方面,明确网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网络空间行为;另一方面,它限制了网络空间主体的自主权,强调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网络空间秩序。

网络空间的法律制度不同于网络空间的法律制度。网络空间和网络社会是现实世界和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空间法不仅包括网络法,还包括适用于网络空间的传统法律,如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这些法律共同保护网络。空间的社会秩序。因此,网络法律体系只是网络空间法律体系的一个子体系,不应将两者混为一谈。

网络法律制度不同于网络立法制度。网络立法体系是指由不同立场的立法机关在国家法律制定中制定的具有不同范围和效力水平的法律文件的统一体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2]。网络法律体系是由网络法律规范构成的统一体系。由于网络空间是现实世界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传统的法律一般可以扩展到适用于网络空间;一些传统的法律在对网络空间的特点进行一些修改、补充和改进后,也可以适用于网络空间。因此,许多网络法律规范与传统法律混杂在一起。当然,基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也有一些专门的、单独的网络法律,如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

《(二)互联网法律制度的构成》

(二)网络法律制度的构成

研究网络法律制度的内部结构,即研究网络法律规范的不同功能和作用。从理论和逻辑上分类,网络法涉及网络主体、网络行为、网络权利义务、网络责任等基本内容。

1。网络主体法律规范

网络主体主要包括: 1. 政府,通常是网络的监管者; 2、网民,是最大的网络主体; 3.网络社团和社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条例,是网络社会的重要单位,其中网络社区就是网络空间中涌现出的大量组织; ④ 网络企业,是网络市场中最重要的参与者,如网络平台服务商、网络信息内容提供商、网络接入服务商、网络存储服务商、电信运营商、网上营业场所运营商等; ⑤ 网络中介,也是网络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如检测机构、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域名注册机构等。网络主体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设立、变更、市场准入、运营和终止网络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息,以及网络实体的真实身份信息。

2。互联网行为法律法规

网络行为主要包括:①网络信息行为,包括信息的生产、发布、上传、下载、收集、处理、使用、传输、删除等; ②网络交易行为,包括电子合同、数据交易等; ③网络行为中介行为,包括认证、监控、评估、注册等; ④ 网络技术行为,包括网络开发、维护、升级、运营、管理、保障等。网络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网络行为的成立、效力和法律后果。

3。互联网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

网络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①政府的权责; ② 网民的权利和义务; ③网络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4。互联网责任法

网络责任主要包括:网络民事责任、网络行政责任、网络刑事责任等。

从目前的法律结构来看,网络法律体系包括网络协会法和网络特别法。网络关联法主要是传统法律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和应用而形成的与网络相关的法律规范,如与网络侵权、网络犯罪相关的法律规范。网络结社法通常通过修改传统法律来完善,以更好地适用于网络空间。网络专法是专门规范网络空间社会关系的法律,传统法律中不包含,或者传统法律不能包含这部分内容,需要单独的专门立法。网络专项法主要包括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

“三、我国现行网络安全法律制度及其主要问题”

三、我国现行网络安全法律制度及其主要问题

网络安全法律制度是网络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安全法律体系是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多层次规范保障网络安全的法律体系。网络安全法律体系侧重于网络主权、关键网络基础设施保护、网络运行安全、网络监控、预警和应急响应、网络安全审查、网络信息安全、网络主体权益保护等制度。网络空间。网络安全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转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既要规范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又要促进网络技术发展,控制网络新技术,确保我国网络空间安全的最终目标是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

自1994年我国全面接入互联网以来,我们对互联网治理和网络立法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最初,人们只将互联网视为一种技术工具。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际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仅将互联网视为新兴的信息技术。 2000年以来,人们逐渐意识到互联网强大的媒体属性、商机和社会价值。 《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相继出台,各部门开始重视参与网络信息治理。 ”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强调网络安全。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深入普及,网络已经从虚拟空间转变成为现实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开启了我国网络全面社会化阶段。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我国开始在统筹协调、顶层设计、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随着互联网治理的需要,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互联网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据笔者统计,截至2016年8月,网络信息相关法律及相关问题的决定45件,国务院行政法规53件,司法解释58件,网络信息专项规定115件。与网络信息相关的特殊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148个。可以说,我国初步形成了涵盖网络运营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网络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资源管理、网络产业管理、电信服务管理、电子商务、网络侵权等领域的网络法律。和网络犯罪。监管体系。此外,中国互联网协会等行业组织制定了20多项自律规范。在国际方面,中国也积极参与和推动与网络安全有关的国际条约,维护我国网络主权和国家利益。

2015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以及正在起草和征求意见的《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一系列最新立法实践表明,我国网络立法工作处于提速阶段,但网络安全法制度仍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现行法律法规层次低,缺乏较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层次规律和系统结构设计;统筹规划,难以适应互联网法治特点和规律; ③执法能力相对滞后; ④ 立法重管理重治理、重义务重权利,对我国参与互联网国际事务缺乏有效支持;基础薄弱[3]。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近年来加快网络安全立法以保护自身利益的做法相比,我国网络安全立法的进展仍然滞后,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改进了。

为此,2014年2月,中央网信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提出,要抓紧制定立法方案,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议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条例,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和网络社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上网行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2016年4月19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法律监督措施,化解网络风险。 2016年7月的《国家信息化发展纲要》进一步强调,要完善信息化法律体系,以网络立法为重点,加快建立促进信息化发展、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和行政监管框架。可见,完善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无疑是我国现行立法的一个重点。

《四、完善网络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四、完善网络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完善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应充分立足网络发展特点和规律,综合考虑立法需求,坚持专业化立法与分散化立法相结合。一方面,要对传统立法中不适应网络环境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修改、完善和补充,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ETC。;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制定专项立法,应对网络空间治理挑战。从当前网络安全形势看,近期应重点出台《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服务管理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信息通信网络法》等基本法律. 《网络社会管理法》等法律,再依据这些法律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一)尽快出台网络安全法,保障网络空间安全"

(一)尽快出台网络安全法保障网络空间安全

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日益依赖互联网,网络空间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适应国家网络安全工作新形势、新任务,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网络安全立法列入立法计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网络安全法草案已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出台指日可待。

《网络安全法》将是我国网络空间安全管理的基本法。确立保障网络空间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 、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基础制度。从我国网络发展的现状和未来趋势来看,研究制定网络空间安全的综合性法律无疑是必要的。然而,对网络空间安全的特点、规律和未来发展趋势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很难一步制定出《网络空间安全法》。考虑到我国网络空间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我们希望《网络安全法》能够尽快出台,没有必要追究全面、全面的指责。

在制定网络安全法的同时,要研究制定网络安全配套法律法规。配套行政法规主要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条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云计算与大数据服务条例、工业控制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 出台配套条例关于网络安全。

"(二)制定《网络信息服务管理法》规范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管理"

(二)制定《网络信息服务管理法》规范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管理

网络信息服务的形式日新月异,网络上的非法有害信息经常泛滥。信息等非法有害信息层出不穷,世界各国政府都在探索管理互联网有害信息的有效途径。 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显滞后于媒体融合和网络传播业态发展。此外,各部门也根据自身管理需要,陆续出台了相关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由于缺乏上级法律的领导,各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重复,缺乏内在联系,亟待完善。

因此,在总结《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立法、执法和行政监督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网络信息服务管理法》,明确权利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的各类主体,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建立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管体制机制,明确各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完善法律责任制度,落实有效惩处,确保对违法不良互联网信息的震慑;建立多方参与机制,将政府部门的监督执法与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的监督治理有效衔接。

对于中国网络信息服务的管理,西方媒体总是批评或批评,但实际上,由于中西方文化和制度的差异,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服务模式和监管方式必然不同。各国保护自己的文化和文明的惯常做法。中国的网络信息监管实践不仅限制了互联网在中国的普及和发展,而且催生了全球最大的网络基础设施、网络社区和最具活力的网络服务市场。我们的网络开发经验也越来越受欢迎。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和接受,这说明我们的做法适应了中国自身的发展需要,我们的网络安全立法也应该立足于中国自身的发展需要。

"(三)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三)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已成为大数据时代重要的战略资源,不仅具有商业价值,而且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缺失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问题。在利益的驱使下,各种非法收集、出售、窃取等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屡屡被取缔,不仅给网民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

保护个人信息权利是网络安全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个人信息权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刑法》、《居民身份证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建立了框架,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加强了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但是,个人信息保护的环境并没有明显改善。 、非法收集或出售个人信息、电信诈骗等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刑事保护机制的启动门槛较高,民事救济面临取证困难、救济成本高等问题。强有力的行政保护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使得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低,客观上助长了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

个人信息权是互联网时代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应该在法律层面确认和保护这一点。要尽快出台法律,系统地保护个人信息,系统地规定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所有主体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利用和传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别是在民防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通过立法建立有效的个人信息行政保护机制,及时制止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蔓延,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维护网民对互联网的信心。

"(四)制定电子商务法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四)制定电子商务法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在创造新的消费需求、引发新的投资热潮、开辟就业和收入增长新渠道、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等混乱局面亟待立法规范。

电子商务法是规范电子商务全过程和各个环节的法律规范。它涵盖了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电子商务活动各方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涵盖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准入、电子合同、电子支付与物流、数据信息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平台责任、跨境电子商务等重要制度。

没有交易安全,电子商务就没有可持续发展。保障交易安全是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内容之一。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涉及电子交易的方方面面,包括身份验证、电子合同有效性确认、物流安全、支付安全、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等,应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2013年12月启动的电子商务立法进程应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期间加快通过。

"(五)制定《信息通信网络法》,保障网络信息资源的分布、建设、运行和信息传输安全"

(五)制定《信息通信网络法》,保障网络信息资源的分布、建设、运营和信息传输的安全

传统的电信和广电法律制度相互独立,实际上形成了相互进入的壁垒。 1997年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00年颁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障条例》和《电信条例》等三大行政法规远远落后,远远不能满足广播电视业和电信业发展的需要。 ,并不能满足“三网融合”的需求。如果继续分别制定电信法和广播电视传输保护法,将阻碍网络融合的推进。随着网络融合趋势的不断增强,迫切需要调整法律制度以适应网络融合的发展。目前还没有更有效的法律来规范三网融合的网络空间。因此,制定统一的《信息通信网络法》,明确规范互联网、电信、广播电视等信息通信市场的主体、行为、权利、责任等基本法律制度十分必要。在网络空间中。

《信息通信网络法》作为网络空间基本法之一,不应包括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网络信息服务、个人信息保护等需要单独立法的内容。建议重点规范网络设施和网络资源的开发、建设和运营,建立公平、合理、高效的网络资源配置和使用制度,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等。

"(六)及时制定电子政务法,保障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安全"

(六)及时制定电子政务法,保障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安全

我国在20世纪末开始实施电子政务。 2002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出台,推动了我国政府信息化的一轮发展,对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发挥了更大的指导作用。但是,由于该意见是在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初期发布的,其重​​点是规范一些重要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而忽略了政府门户网站在重要位置上的重要性[4]。 2003年通过的《行政许可法》率先在法律高度承认电子政务,但规定过于原则。其他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规分散在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总体而言,我国没有专门规范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完整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电子政务立法的滞后严重阻碍了电子政务和依赖电子政务的经济领域的发展。

我国应及时制定《电子政务法》。在此之前,可以制定《电子政务条例》,同时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和信息化。 安全等方面的基础制度,实现政府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利用、开放的安全管理,明确各部门数据共享的边界范围和使用方式,明确数据管理的义务和权利,各部门共享,引导和推动电子政务发展,依托政府数据促进创新创业。

"(七)Promulgate the "Network Society Management Law" in a timely manner to maintain an orderly network society"

(七)Promulgate the "Network Society Management Law" in a timely manner to maintain an orderly network society

The network society is the so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people formed by the interweaving of various networks. “As a historical trend, the dominant functions and processes of the information age are increasingly organized in networks. Networks have constructed new social forms of our society, and the proliferation of networked logic has substantially changed processes of production, experience, power, and culture. Although the network situ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 already exists in other time and space, the new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aradigm provides the material basis for its penetration and expansion throughout the entire social structure” [5].

In today's era, the Internet has influenced the direction and goals of society, and has had a profound impact on individuals, organizations, and society. It is obvious that the network has changed the human social structure and people's behavior, and the networking of social groups brings difficulties to social management. At present, it is necessary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research of the network society, and to issue the "Network Society Management Law" in due course.

《五、Conclusion》

五、Conclusion

We gradually explore the rule of law in network security from the exploration of network practice, from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to departmental supervision, and ultimately to form a benig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with legal management as the core; our network security legislation needs to be guaranteed National sovereignty in cyberspace and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 are the starting point and test standard of legislation. Maintaining cyberspace security has become one of the common goals of cyber legislation in various countries, which is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vast majority of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nd also in line with the needs of human society's own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